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2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1245第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余幼芳附表:
┌──────────────────────────────────────────────────┐│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合作金庫銀│2423│36,202元│95年6月30日│OR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東高雄分││││││││高雄分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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