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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