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鑫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捷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