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AB000-A108268(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寶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涉犯傷害
案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交附
民字第12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
以109年度訴字第125360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是本院刑事
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依上揭法
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繳納訴訟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為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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