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7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2793號

原告學學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原告微光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盧士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告真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輝

被告量子先進運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呂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真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學學空間有限公司新臺幣捌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量子先進運算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微光空間有限公司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真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量子先進運算有限公司各負擔其中新臺幣捌佰玖拾伍元,餘由原告學學空間有限公司、原告微光空間有限公司各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佰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真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零玖拾伍元為原告學學空間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量子先進運算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為原告微光空間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其中895元由被告真譯公司負擔,其中895元由被告量子公司負擔,其餘由原告學學公司原告微光公司各負擔100元。

合    計

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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