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相哲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相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相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因
故與告訴人發生糾紛,不思理性溝通解決,率爾以加害身體
之事對告訴人實施恐嚇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於多數
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不雅言語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不足取。考量被告素行尚佳,
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於犯罪後坦承確有為犯罪事實欄所載言論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301號
被告王相哲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7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相哲係原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富王鴨
肉專賣店」負責人,而 張家婧 則係外送平台foodpanda之外
送人員。民國110年1月2日上午11時27分許,張家婧前往
上址取餐時,因等候餐點問題,與富王鴨肉專賣店員工發生
口角,王相哲竟憤而向張家婧恫稱「在路上就不要被我遇到
,我跟妳講」、「沒有被人打過是不是」等語,而以加害張
家婧身體之事,恐嚇張家婧,使張家婧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並在上開眾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破查某咧
」等語辱罵張家婧,而公然侮辱張家婧。
二、案經張家婧委請 徐明瑋 律師、 陳令軒 律師、 林夏陞 律師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茲將本案證據臚列如下:
㈠被告王相哲於警詢、偵訊之陳述。
㈡告訴人張家婧於警詢、偵訊之指述。
㈢警員 田立宇 之職務報告1份。
㈣案發過程之監視錄影光碟1片、翻拍畫面1張。
㈤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之對話譯文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於密接之時、地,同時辱
罵及恐嚇告訴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
。
三、又告訴意旨雖指被告於案發當時尚有以要將案發過程PO上網
路,並以「你想紅,我會讓你紅」、「來啊,你要紅是不是
」等語恐嚇告訴人,而涉犯恐嚇罪嫌。然為被告所否認,且
告訴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佐其說,已難僅以告訴人個人片
面之指述,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況本件告訴人係因久候外
送餐點而與店家即被告發生口角爭執,其間雙方熟是熟非,
恐亦容有不同看法,則過程中,被告縱有向告訴人表示要將
案發過程PO上網路,並對告訴人稱「你想紅,我會讓你紅」
、「來啊,你要紅是不是」等語,然此是否堪認係恐嚇,恐
亦容有合理可疑之處,亦實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然此部
分如果成立犯罪,亦為被告上開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恐嚇
犯行之一部分,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檢察官李基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