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26號
原   告  賴麗如
被   告  吳基泰
       何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並經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起
訴,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參,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鳳美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 中簡 字第 3326 號裁定(110.05.13)[調解成立]
  •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 中簡 字第 3326 號裁定(110.08.13)[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