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26號原 告 賴麗如 被 告 吳基泰 何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並經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參,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