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司調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司調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徐士凱
上列聲請人因債務清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載明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僅於
住居所欄位記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及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本院遂向該等銀行查詢各該帳戶所有人之身分資料
,惟據該等銀行函覆查詢結果,該等帳戶之所有人皆非相對
羅嘉哲 ,則本件相對人真實姓名及住居所為何即有缺漏,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送達日起5日內
內補正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住居所,該函已合法送達予聲請
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賴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