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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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救字第2號

聲請人 張淑晶

相對人 李宥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在事件(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32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325號),因本人在監執行,目前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此,聲請鈞院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起之前開訴訟,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26日以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即已認其所提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前依揭條文但書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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