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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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救字第2號
聲請人 張淑晶
相對人 李宥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在事件(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32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325號),因本人在監執行,目前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此,聲請鈞院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起之前開訴訟,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26日以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即已認其所提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前依揭條文但書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