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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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號
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本院所為97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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