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4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5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及97年3月17日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