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34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91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554號)及經移送並辦(案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231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至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之犯罪事實係屬相同,本院並予一併審理。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如附件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本件被告上訴及請求從輕量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