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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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猷命瓦旦 (原名 許崇孝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法院自程序上應審查之要件有二:(一)抵押權有無依法登記;(二)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是債權清償期若尚未屆至,抵押權人仍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而不應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又拍賣抵押物為非訟事件,法院應否准許拍賣,僅應就已登記之事項為形式上之審查即足,至登記事項以外之約定事項則屬實體問題,不在審查之範圍(司法院(72)廳民一字第0263號乙說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猷命‧瓦旦(原名許崇孝)於民國104年2月25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案外人 陳俊宇 擔保債務,並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經本院於107年12月14日以宜院麗106年度司執壬字第20021號移轉命令,將案外人陳俊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暨其擔保之債權於1,541,823元之範圍內移轉於聲請人,並辦畢登記在案,又案外人陳俊宇對聲請人負債本金626,09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0021號移轉命令、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惟查:聲請人係繼受案外人陳俊宇對相對人猷命‧瓦旦(原名許崇孝)之抵押權暨其擔保之債權,其依土地登記謄本登記之清償日期為民國124年2月16日,是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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