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龍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華
被   告  鄭麗卿 (即 鄭王月雲 之繼承人)
       鄭松福 (即鄭王月雲之繼承人)
       鄭麗娟 (即鄭王月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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