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司重小調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重小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柯智騰
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銘 、張家銘之父親、母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
明文。再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
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調解聲請之主張略以:相對人張家銘經本院三重簡易
庭確定判決(95年度重小字第2027號)應賠償聲請人共新台幣
15,550元,然以張家銘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故請求本院函
查張家銘之父親、母親之戶籍地址,通知張家銘之父母到庭
調解,以透過張家銘之父母得知張家銘之確實地址,且張家
銘之父母亦可協助張家銘到院調解與支付上開金額云云。
三、惟經查相對人張家銘之戶籍仍設在戶政事務所,有戶政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其送達地址不明,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張家
銘部份應屬無從調解。
四、次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家銘之父、母之調解聲請部份,經本
院調閱本院95年度重小字第2027號卷宗查明,系爭確定判決
所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張家銘當時業已成年
,且遍觀前開卷宗,亦未見張家銘之父、母與該事件有何相
關,則前開事件自應由張家銘自己負責,而與張家銘之父、
母顯然無關。至於調解聲請狀雖陳稱張家銘之父、母可能知
悉張家銘之住處、亦可能協助張家銘到場調解及支付等語,
然調解之聲請,須聲請人對該相對人有一定之法律上紛爭存
在,否則法院亦無從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而本件張家銘之
父、母既與系爭侵權行為事件顯然無關,調解聲請人對張家
銘之父、母顯無法律上之紛爭及請求權基礎存在,則本院自
無從為查明張家銘地址或協助其到場調解、支付等原因,而
通知張家銘之父、母等到場調解。綜上,本院爰依前開規定
,予以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同條項第5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蔡麗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