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小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吳智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學宜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學宜積欠聲請人新台幣53,974
元及利息,又相對人李學宜之父即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
產,而相對人李學宜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應為其遺
產繼承人。茲因相對人李學宜於繼承開始後,處分原已取得
之財產上權利,僅由相對人李 蔡榮珠 分割繼承取得上開不動
產所有權,相對人李學宜因其無償處分行為,使其陷於無資
力之狀態,而害及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聲請撤銷其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將上開不動產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