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122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呂耀能
複 代理人  陳志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10
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陳俊 前就讀長榮管理學院時,邀同
被告 李嘉樺李育靜 及訴外人 陳福元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訂額度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放款借據1紙,並約定借
款於最後教育階段完成日、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或參加教育
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
期限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本借款利率按議
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被告未依約履償利息起算日即民國
100年3月19日就學貸款利率為1.66%)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訴外
人陳俊自99年1月19日開始繳款日起,已陸續繳納15期期
金,惟自100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積欠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獲清償,依約任
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
被告李嘉樺即李育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
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
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
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
人仍負連帶責任,亦分據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
規定。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
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
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額度)影本、撥款通知書影本10份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及利率資料變動表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第7-22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
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應徵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
,740元,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收據可稽(見本院卷第3
、28頁),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所示。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程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