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騏安
游兆一蕭成勳陳祐輝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
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騏安、游兆一、蕭成勳、陳祐輝被訴侵入住宅及毀損部份,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李騏安、游兆一、蕭成勳、陳祐輝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行 」之滿18歲之男子,因不滿 黃文良 之弟 黃文通 與 王明源 間有糾紛卻避不處理,遂共同基於侵入住宅、毀損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由游兆一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其餘人騎乘機車,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由游兆一駕車搭載李騏安、蕭成勳及陳祐輝前往桃園縣新屋鄉笨港村5鄰19號黃文良、 章玉琴 夫婦住處,未經同意,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附連圍繞之土地,分持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木棒及高爾夫球桿敲毀附表所示之物品,而致令不堪使用。另於附表所示編號3所示時間,由陳祐輝基於加害人生命、身體之恐嚇犯意,向章玉琴及其家人恫嚇稱:不怕死就出來等語,致章玉琴及其女兒因而心生畏懼(陳祐輝所涉嫌恐嚇之犯行,另經本院審理終結)。又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毀損附表編號3所示之機車車殼、車庫牆上玻璃及住宅木門閂子,致令上述之物因而不堪使用。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查獲遺留現場之高爾夫球桿1支及桿頭1個,並調閱路口監視畫面,而查獲上情。案經黃文良、章玉琴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附連圍繞土地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三、經查,上開被告李騏安、游兆一、蕭成勳及陳祐輝所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08條及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李騏安、游兆一、蕭成勳及陳祐輝與告訴人黃文良、章玉琴達成調解,且告訴人黃文良、章玉琴亦當庭撤回本件侵入住宅及毀損之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附表:
┌──┬────┬──────┬──────┬────┐│││││││編號│時間│毀損方式│毀損物品│共犯│││││││├──┼────┼──────┼──────┼────┤│1│100年8│分持木製球棒│4220-B8號自│李騏安、│││月20日││用小客車窗玻│游兆一、│││晚間9時││璃及前後擋風│蕭成勳、│││39分許││玻璃及 板金 、│陳祐輝、│││││住宅木門上玻│「阿行」│││││璃││├──┼────┼──────┼──────┼────┤││100年8│(除蕭成勳外│4220-B8號自│李騏安、││2│月29日│)分持高爾夫│用小客車窗玻│游兆一、│││晚間10│球球桿│璃及板金│蕭成勳、│││時許│││陳祐輝、│││││││├──┼────┼──────┼──────┼────┤│3│100年9│分持木製球棒│EWE-699號及│李騏安、│││月8日凌││HRG-722機車│游兆一、│││晨0時許││車殼、車庫牆│蕭成勳、│││││上玻璃及住宅│陳祐輝、│││││木門閂子│「阿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