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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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 楊震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求為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陳報破產標的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聲請費;復未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財產說明文件。經本院於104年11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經查線上繳費查詢系統查無繳費紀錄,亦未補正裁定命提出之文件,應認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且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左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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