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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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松
訴訟代理人  江振豐
       范惇 律師
被   告  陳慶耀
被   告  陳慶豐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誌融   住同上
被   告  陳慶祥   住桃園市○○區○○街○○○巷○○弄○○號
       陳慶全   住同上
           居桃園市○○區○○村0鄰○○○000
           巷00弄00號
       李溪水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居桃園市龜山區嶺頂村21鄰新朝嶺41之
           1號
       李連春   住居同上
       黃宗照   住桃園市○○區○○○路○○○號2樓
       黃宗盛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0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霖   住桃園市○○區○○街○○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件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一○五年八月三
十日鑑定書,應補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之情形,應
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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