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847號
原 告 教育部體育署
法定代理人 何卓飛
被 告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零
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