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847號
原   告 教育部體育署
法定代理人  何卓飛
被   告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零
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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