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61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中悅餐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程光
被   告  劉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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