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8號
原   告  王素女
被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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