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代 理 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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