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瓊慧 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3,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