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書瑋 (原名 張仲廣 )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
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