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壹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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