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52號 第1353號原告 徐杼蘋 蔡惠婷 被告 周弘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法官劉思吟法官吳昱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