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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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

原告 范姜珂莉

楊麗妮

謝安妮

鍾妙金

林雅娣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 律師

被告MASYITAHAMIR(中文名: 劉芯瑜 ,印尼籍)

上列被告MASYITAHAMIR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57、670號),經原告范姜珂莉、楊麗妮、謝安妮、鍾妙金、林雅娣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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