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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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
原告 范姜珂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 律師
被告MASYITAHAMIR(中文名: 劉芯瑜 ,印尼籍)
上列被告MASYITAHAMIR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57、670號),經原告范姜珂莉、楊麗妮、謝安妮、鍾妙金、林雅娣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