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四二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經傳喚、拘提無著,顯有逃匿之事實,自應將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