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10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