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2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肆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
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
爭執,僅具狀聲明債務尚有疑義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
難認為可採,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
簽訂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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