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德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德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受刑人林德宗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