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217號上訴人即附 黃飛鵬 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劉政杰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登波
黃明珠 被上訴人即 黃姿婷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9樓附帶上訴人
黃薈潔 黃韋翔 陳紫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蔡宜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