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淵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淵智於民國101年1月17日晚間9時04分許,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快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上開路段與民族一路路口交會處欲右轉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光線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讓直行車先行,適有 陳志雄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陳 王燕雪 、沿建工路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經上開交會處,見上開自小客車右轉時,避煞皆已不及而發生碰撞,致陳志雄受有右側胸壁挫傷、左手及左小腿擦傷之傷害; 陳王燕雪 則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志雄及陳王燕雪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