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59號聲請人 柯宏樹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以一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八二號民事裁定所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壹年。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提出而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所認可之更生方案,原預定於民國101年6月開始給付款項,但聲請人嗣後失業,遲至101年9月始找到新工作。再者,聲請人有憂慮症,需長期治療,聲請人之父母願意協助聲請人履行清償債務之責,爰聲請延長履行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第8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1年3月31日確定)在卷足憑。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據聲請人提出 柯偉恭 診所之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另其提出重大傷病免自行負擔證明卡,其上載明重大傷病(2948)(即其他氣質性腦徵候群),永久有效等節,經本院當庭閱後發還。參以聲請人擔任臨時工,工作不穩定,又其罹患精神疾病,客觀上收入減少,堪認本件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此外,本院考量聲請人父母願意協助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參本院101年10月30日調查筆錄),及聲請人之身心、工作狀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依上規定及說明,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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