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劉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0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9月30日│CQ0000000││├──┼─────┼────────┼───────┼──────┼────────┼──┤│002│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10月31日│CQ0000000││├──┼─────┼────────┼───────┼──────┼────────┼──┤│003│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11月30日│CQ0000000││├──┼─────┼────────┼───────┼──────┼────────┼──┤│004│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12月31日│CQ0000000││├──┼─────┼────────┼───────┼──────┼────────┼──┤│005│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1月31日│CQ0000000││├──┼─────┼────────┼───────┼──────┼────────┼──┤│006│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2月28日│CQ0000000││├──┼─────┼────────┼───────┼──────┼────────┼──┤│007│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3月31日│CQ0000000││├──┼─────┼────────┼───────┼──────┼────────┼──┤│008│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4月30日│CQ0000000││├──┼─────┼────────┼───────┼──────┼────────┼──┤│009│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5月31日│CQ0000000││├──┼─────┼────────┼───────┼──────┼────────┼──┤│010│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6月30日│CQ0000000││├──┼─────┼────────┼───────┼──────┼────────┼──┤│011│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7月31日│CQ0000000││├──┼─────┼────────┼───────┼──────┼────────┼──┤│012│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8月31日│CQ0000000││├──┼─────┼────────┼───────┼──────┼────────┼──┤│013│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9月30日│CQ0000000││├──┼─────┼────────┼───────┼──────┼────────┼──┤│014│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10月31日│C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