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王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委任狀(前所提出之委任狀係原告與訴外人 羅玉珠 間清償債
務事件之委任狀)。
二、證據(前所提出之證據係原告與訴外人羅玉珠間清償債務事
件之證據)。
三、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