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王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委任狀(前所提出之委任狀係原告與訴外人 羅玉珠 間清償債
  務事件之委任狀)。
二、證據(前所提出之證據係原告與訴外人羅玉珠間清償債務事
  件之證據)。
三、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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