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焜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力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