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28號
原   告  江芳
被   告  陳暳珊
原告江芳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暳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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