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丁○○
宗親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惠鈴附件
一、答辯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請就原告主張之事故發生原因事實、各項損害項目、金額及其證據,分項逐一表示意見。
①答辯之事實及理由:請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②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③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
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④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
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應證事實一:證據:⑴證人甲000(住:...)
⑵書證一⑶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2、對於原告所主張法律關係之意見。
3、陳報被告丁○○之學、經歷、職業、收入、財產、身分、地位狀況,作為法院審酌慰撫金金額之資料。。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三)被告如未提出答辯狀,或未說明逾期提出答辯狀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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