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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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汪羽婷
訴訟代理人 王恩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