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全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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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全字第9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 王雅慧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事件(112年度沙簡字第522號),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錢以外之請求,因其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處分,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26條第1項、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僅陳稱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調解時當場表示要將系爭不動產再脫產他人,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所主張假處分之原因為真實,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