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全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全字第9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 王雅慧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事件(112年度沙簡字第522號),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錢以外之請求,因其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處分,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26條第1項、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僅陳稱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調解時當場表示要將系爭不動產再脫產他人,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所主張假處分之原因為真實,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許采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