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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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金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接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1,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