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翊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奎鋼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