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6選任辯護人吳振東律師
曾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貪污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