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
吳振東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貪污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及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