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01號
原 告 張儷千
被 告 官建翔 即美華珍蛋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此有
被告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