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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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683號
原   告  鄧雅方
被   告  黃咏晟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誹謗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5年2月26日8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原告住家前,雙方因行車糾紛而發
生口角,事後被告心有不甘,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
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住處內,利用筆記型電腦連結網
際網路批踢踢實業坊(PTT)網站,以帳號jecksen617(
堯子 ),分別於105年2月28日0時38分34秒許及同日0
時39分21秒許,先後在該網站之「Chiayi(嘉義版)」發
表、「CCU_talk(中正大學板)」,轉貼「【提醒】民
雄中正大學附近的朋友們請注意」、「Fw:【提醒】民雄
中正大學附近的朋友們請注意」為題之文字訊息(下稱系
爭二則貼文),內容描述:「開出了一台VOLVOV40(好像
是銀色的)突然逆向要插入車道...,一直強迫我給他
姓名電話,還一直要搶我手機」、「待警察大哥到的時候
,我向他描述狀況,....警察大哥大叫一聲:哦~~~~
那個是 肖仔阿 !只要有陌生人車經過他家門口,他就會報
警說有人要搶劫她,我們常常這樣跑來跑去報案,又不得
不去,去了他又不開門說明狀況!神經病啦!」、「警察
說那戶好像在搞自閉XD,去查訪的時候,附近鄰居說從沒
看過人長什麼樣子,超級神秘」等語,以不雅文字及不實
內容,辱罵及指摘原告,足以貶損原告名譽及所經營之便
當店銷售額,致原本經營之品專業飯盒便當店終致停業。
(二)本件原告受侵害時間已逾越1年餘,原告住家亦因被告張
貼系爭二則貼文後住家受騷擾事件頻增,如可疑人等在住
家附近繞來繞去、亂按電鈴等,有原告報案紀錄可查。是
被告所為業已造成原告人格權受有侵害,致精神上痛苦甚
鉅,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刪除系爭二則貼文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
台幣(下同)50萬元等語。
(三)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
將其於網際網路批踢踢實業坊(PTT)網站,以帳號jeck
sen617(堯子),分別於105年2月28日0時38分34秒許
及同日0時39分21秒許,在該網站之「Chiayi(嘉義版)
發表、「CCU_talk(中正大學板)」轉貼之「【提醒】民
雄中正大學附近的朋友們請注意」、「Fw:【提醒】民雄
中正大學附近的朋友們請注意」為題之文章刪除。⑶上開
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⑷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對於系爭二則貼文已經被告刪除並
無意見,惟查原告於106年9月26日當庭提出民事補充理
由狀附件一第一頁之「CCU_talk」看板、標題FW:【提醒
】民雄中正大學附近的朋友們請注意」為題之文字訊息,
最下方有轉錄者「jecksen617」之資料(下稱系爭轉貼文
章),足見轉錄之人為被告本人,此轉錄文章迄今未經刪
除,被告應將轉貼、轉錄的相關貼文刪除。且轉貼的連結
有些點進去已經刪除,但有些點進去還是可以查得到,可
連結的部分請參酌補充理由狀,且另外有一個「浴風而行
」的貼文點進去可以看到判決文,包含原告個資,而被告
個資卻做覆蓋處理,被告不應該把法院的公文P0在網路上
等語。
二、被告則以:
(一)觀諸PO文之標題「民雄中正大學附近的朋們請注意」及PO
文本文第一行「不知道有沒有人遇到跟小弟類似的狀況在
此提醒一下中正的同學們」及最後一行「沒事不要經過上
述該路段,或是看到銀色V40在那附近盡量閃避,以避免
不必要的麻煩喔(小弟被他浪費了快一小時)」之用詞」
,顯然被告係為了避免中正大學的學弟、妹路經民雄裕農
路與三興一街交會路口附近發生糾紛而要善意提醒中正大
學的學弟妹「沒事不要經過上述該路段」,是被告並非以
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目的,被告於網上P0文之主要目的
係提醒中正大學之學弟妹注意以免不必要之糾紛。
(二)被告確實業已全數刪除系爭二則貼文,且於網上張貼系爭
二則貼文業經本院刑事庭第二審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
被告因一時失慮致損及原告名譽及人格,被告願坦然認錯
並誠摯道歉,被告於事後亦已盡力刪除上開發文,顯見被
告確有以積極態度讓傷害減少至最低,本件原告請求精神
慰撫金數額明顯過鉅。
(三)對於原告陳述之系爭轉貼文章與原P0貼文內容相符沒有意
見,但是已經沒有相片,而且也沒辦法點選進入連結的畫
面。上回開庭當日被告就請「浴風而行」把BBS版部分刪
掉了,但是web版還有,有請他刪除,被告也有進入該網
頁的contactus的連結要跟他們反應,結果進去就是臉書
的畫面,不知道要如何反應,直到前幾天剛好拜託對電腦
很有研究的人,請他研究網頁要如何反應,才找到臉書裡
面有一個欄位是可以打訊息,只要把訊息打進去按傳送,
原來你反應的網頁也會順便上來,所以事實上有時候是不
是因為被告沒有誠意或是不處理,而是對電腦方面的知識
有限,只要原告一提出來被告就盡量去解決。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利用筆記型電腦連結網際網路
批踢踢實業坊(PTT)網站,以帳號jecksen617(堯子)
,分別於105年2月28日0時38分34秒許及同日0時39分
21秒許,在該網站之「Chiayi(嘉義版)」、「CCU_talk
(中正大學板)」,發表、轉貼系爭二則貼文,散布不實
言論,妨害原告名譽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被告因
此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觸犯散布
文字毀謗罪,處拘役30日確定,並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
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
真實。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上開於批踢踢實業坊(PTT)網站之「Chiayi(嘉義版
)」、「CCU_talk(中正大學板)」,發表系爭二則貼
文,散布不實實言論,妨害原告名譽,則原告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排除侵害,即屬有據。茲就
原告請求是否准許,分敘如後:
1、精神慰撫金部分:
①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因系爭事件受有精神
上之痛苦,自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按慰撫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223號
判例可資參照。
②查被告於105年度所得277,814元,名下無財產;原
告於105年度無所得申報,名下有土地一筆,財產總
額4,250,7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在卷足按(見本院卷第31至38
頁)。原告本獨資經營「品專業飯盒」,自102年7
月10日核准設立後,客戶主要透過網路得知該商店訊
息,因原告發表系爭二則訊息,至該店在105年3月
8日因收入銳減無法平衡核定稅賦而歇業等情,亦有
相關品專業飯盒搜尋網頁、粉絲頁、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可稽(見嘉義地檢署105
年度交查字第1448號卷,下稱交查卷,第19頁;本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下稱刑案二審卷,第23頁;
本院卷第171頁),可認原告因被告前揭行為受到之
精神痛苦非輕。而原告為碩士畢業、被告在行為時為
碩士肄業,有兩造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參見本院卷
第27頁、交查卷第6頁)可佐。本院審酌兩造之經濟
能力、地位、原告因系爭事件名譽遭受侵害之程度;
被告貼文逾1年始於106年5月5日刑事案件第二審
庭後寄出申請書請求版主刪除文章(參見刑案二審卷
第223至235頁),但系爭二則貼文已經刪除(詳下
述);系爭二則貼文經網友輾轉轉貼,至今仍可搜尋
到轉貼之貼文,但被告事後努力補救並有成功刪除部
分轉貼貼文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以8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2、排除侵害部分
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
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
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從而應
以犯罪事實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因事實,否則縱令得
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為此請求(參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
例要旨)。復按,「給付之訴之原告,雖須有私法上
之給付請求權其訴權始存在,但其訴權是否存在,應
於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時定之。」(參照最高法院
29年度上字第498號判例)。再按「在積極確認之訴
,必須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其權
利保護要件始無欠缺。而權利保護要件否存在,應以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為據。原告起訴時雖具
備權利保護要件,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欠缺者,
仍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其因情事
變更導致權利保護要件欠缺者,原告僅得以他項聲明
代最初之聲明,以為救濟」(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3726號判決意旨)。
②經查,系爭二則貼文於本院審理中,均已經自網際網
路移除,有網頁列印資料可按(參見本院卷第104頁
、第107頁、第109頁、第105頁)。本件係在106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既已經在言詞辯論終
結前將系爭二則貼文刪除,應認原告有關訴請判命被
告刪除系爭二則貼文部分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③至於原告再於本院106年11月14日提出106年9月26
日民事補充理由狀附件一所示貼文(見本院卷第187
至191頁),主張此亦為被告所轉貼,應予刪除等語
。經本院以之與交查卷第28至31頁所示系爭二則貼文
中,被告於105年2月28日0時39分21秒許,轉貼在
批踢踢實業坊(PTT)網站「CCU_talk(中正大學
板)」「Fw:【提醒】民雄中正大學附近的朋友們請
注意」為題之貼文及回應內容詳細比對後可知,原告
前開補充理由狀附件依所示貼文,與被告上揭轉貼在
中正大學版貼文及回應內容完全一致,不過附件一係
以簡體文字呈現,應可認係出自不知名人士將被告上
揭中正大學版貼文含回應再行轉貼而來,並非被告所
為。又原告雖又主張被告應將所有他人轉貼系爭二則
貼文之文字訊息全數刪除,但該部非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簡上字第32號誹謗案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生損
害,且行為人又非被告,原告本於他人轉貼行為結果
對被告請求排除侵害,亦於法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3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並舉證方法
,認對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再詳為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
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
事庭裁定移送而來,依法免納裁判費,爰不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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