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邱志江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2,950元(被告聲請對原告財產
強制執行之本金),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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